2006年1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阳光、政府与个人权利
章剑生

  用钢筋混凝土打造出来的一幢幢高楼大厦构筑了一个又一个的现代化都市、城镇,人们在享受着现代化城市带来的种种恩惠时,享受阳光的照耀越来越困难了。竖起一幢高楼,吞噬一片阳光,这一现象构成了城市现代化与提高生活质量之间的矛盾冲突。
  兰州市和城关区两级法院的62名法官为了捍卫自己的阳光权,将兰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这是一起若干年之前发生的很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而北京市通州区七旬老人杨廷松因他人的杨树苗剥夺了他种植的蔬菜的“阳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此争得了500元的赔款,此案虽然有点黑色幽默,但其中的道理却是人人皆知,这正是说明了大家阳光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
  对于身居日益拥挤的城市的居民来说,享受阳光的权利是一个相当现实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方法是由政府来公平地分配阳光,用一个专业名词来表述叫“规划”。城市规划是政府解决城市的立体合理布局问题,关系到每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国家制定了《城市规划法》,要求政府的城市规划必须依法进行。但一方面,多年的城市规划始终无法完全摆脱“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的命运。一任领导有一个城市规划,成了一些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于是在原有建筑物布局的基础上,根据领导的意志发展城市建设,往往是以牺牲个人阳光权为代价的。另一方面,虽然政府对城市房产开发商的开发项目作了合理的规划,但有些开发商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提高容积率,因而损害购房者或者原有住户的阳光权;开发商与规划部门联手违法规划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丑闻也并不少见。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行为,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经常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市场失灵为政府介入这种经济关系提供了正当理由。但是政府介入这种经济关系不是与民争利,而是借用行政权解决市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的理论,政府干预的终极目的可以被认为是改善资源配置、增进稳定、最终实现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因此,政府如果在介入这种经济关系过程中谋取私利,或者将行政权当作经营权来行使,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
  就本文所涉及的问题而言,政府的职责在于在确保个人基本阳光权的前提下,利用开发商利润最大化的自利动机,将城市有限的土地与空间这一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政府履行这一职责的前提是必须割断与开发商之间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如果政府想利用开发商增加财政收入,即使将这笔收入仍用于其他市政公共建设,那么个人的阳光权仍将随时处于被侵害的危险境地。政府履行这一职责的方式是应当学会利益衡量,即当城市规划这一公共利益与个人阳光权这一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利益衡量实现这两种利益的平衡。政府应当树立的观念是,公共利益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至高无上的,私人利益不应当是随意被否定的,政府决不能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或者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追逐商业利益。
  虽然政府在城市规划中难免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失误,但是,只要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心底无私,开发商侵害个人的阳光权利几率必将大大减少。
  (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